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或县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县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 质量。
十八、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十九、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县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根据国家部署,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做好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三、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督办重要的群众来信和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件。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三十七、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助理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助理审批。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县长签署。
四十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四十二、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五、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由、依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送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厅局、市局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十四、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因事离开吉水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2天以内离开吉水外出,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3天以上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