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促进商贸综合体发展培育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市商业建设,提升城市商业形象,促进居民消费,带动城市发展,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国土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商贸综合体规划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西省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在我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投资建设且统一管理和运营的商贸综合体(含专业市场)等区域性商业中心。
商贸综合体是指融合多种商业业态业种和服务方式于一体,以购物消费为主,以餐饮、住宿、文娱、金融、商务等服务为辅,兼顾会议展览、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服务功能的大型综合商贸服务平台。
二、扶持条件
商贸综合体(含专业市场)范围内实际计容运营商业商务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
三、奖励办法
(一)市场建设奖励
1.奖励标准:土地出让时整个标的物规划为纯商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计容建筑面积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
容积率(FAR) | 1.0≤FAR ≤1.2 | 1.2<FAR ≤1.4 | 1.4<FAR ≤1.6 | 1.6<FAR ≤1.8 | 1.8<FAR |
奖励标准(元/㎡) | 290 | 250 | 220 | 200 | 170 |
备注: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者商品,在土地出让中标的物是指所出让土地的地块。
2.奖励阶段: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的功能片区,按各片区建筑工程量占项目总建筑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奖励。各片区内按建设进度进行奖励,开工后奖励25%,所有建筑达到±0时奖励35%,完成50%建筑工程量时奖励35%,全部竣工后奖励5%。
(二)市场培育奖励
1.市场培育期(期限5年),对土地出让时整个标的物规划为纯商业项目或土地出让时整个标的物规划为商业和住宅项目中的商业市场,并在开业时完成装饰约定时间内开业运营且实际计容经营面积达到项目总经营面积的60%时,按实际计容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开业后第2年至第5年完成装饰且实际计容经营面积达到项目总经营面积的80%时,每年按实际计容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2.市场培育期(期限5年),对项目运营公司和入驻的商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先依法征收,县级收入部分前3年奖励100%,后2年奖励50%。
(三)品牌奖励
1.对引进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且入驻经营满1年(正常纳税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若酒店同时为中国饭店协会上年度发布榜单企业(中国酒店集团规模TOP50排行榜或中国连锁酒店品牌规模TOP30排行榜或外资酒店集团品牌规模TOP30排行榜),增加50万元奖励。
2.对引进国内100强的企业(近两年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中国零售百强榜单)并入驻经营满1年(正常纳税1年)以上,且实际计容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引进并认定为省、市“知名首店”和“特色小店”的经营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四)规上服务(限上商贸)企业奖励
1.对首次达到规上标准且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企每年给予2000元信息直报专项补助。
2.对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企业集聚区的商贸综合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商贸综合体统计年贸易额(税务部门提供)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现汇进资奖励
鼓励有外资背景的企业在我县投资兴建商贸综合体类项目,对在我县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实现境外现汇进资的,按每现汇进资1美元扶持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
(六)奖励对象
符合市场建设奖励、市场培育奖励、品牌奖励条件的,统一奖励给项目运营公司。其中涉及入驻商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奖励,由项目运营公司奖励给入驻商户和企业。
规上服务企业奖励统一给项目运营公司,其中对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奖励,由项目运营公司奖励给入驻企业。
现汇进资奖励直接奖励给现汇进资企业。
(七)奖励时间
1.市场建设奖励:按约定分阶段进行奖励。
2.市场培育奖励:开业时市场经营面积按开业并正常纳税当月起计,第2年至第5年市场经营面积按经营年正常纳税第7个月首日计。每年在计核经营面积之日后两个月内兑现。
3.其它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四、奖励程序
项目运营企业自行向项目引办单位申报,项目引办单位向县商务局申请验收,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发改、审计、统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定,经县工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对同一项目或经营场所以同一个奖励条件申报时,只奖励首次。
五、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商贸综合体(含专业市场)培育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鼓励商贸综合体(含专业市场)的发展。
六、其它
1.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2.对已在享受吉水县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商户,入驻商贸综合体后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但同一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
3.自文件下发之后建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按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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